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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

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


郑州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:


    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让文件(豫建标定〔2007〕16号),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按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容: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。


地址: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11楼1110室
电话:67188833


附:

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让文件 

 


豫建标定〔2007〕16号


 

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
延续注册的有关通知
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50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    2003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,在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,交回原执业专用章,并换发新执业专用章,逾期不办理换发的,按建设部规定原执业专用章失效。换发的范围为:注册证书号为建[造]03410001654—建〔造〕03410004033的人员;补证、换证的个别注册造价师,注册证号为建〔造〕0341……。
    二、有关要求: 
     l、《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;
     2、注册证书;
     3、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;
     4、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;
     5、继续教育合格证明。
     6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延续注册费50元/人。
    省直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携带以上相关资料,到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(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省建设厅院内2号楼5楼)办理有关手续。各地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各地市定额站或造价办办理有关手续。不再参加培训。
    7、延续注册受理时间2007年11月26-30日(过期不再办理)
    8、请各市标准定额站、工程造价管理处(办)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造价工程师的通知工作。



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



阅读:1377
录入:admin_xy
来源:
日期:2007-10-29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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